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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讯 记者陈辉报道:记者从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官方网站获悉,广东省医疗保障局联合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广东省乡村振兴局、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印发了《广东省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4年1月1日实施,明确了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
据了解,《办法》明确了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其中包括:一是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指某一时期收入较低或者无劳动收入及其他经济来源的困难人员,包括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二是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即符合《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规定的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三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四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困难人员。
《办法》还明确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和医疗救助标准。
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包括:一是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普通门诊、门诊特定病种、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按规定支付。二是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参照国家和省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相关规定执行。
《办法》明确医疗救助标准:一是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100%的比例予以救助,低保对象按不低于80%的比例予以救助,不设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中其他成员按不低于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各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
二是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按不低于70%的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按各市上上年度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
《办法》明确,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服务。
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核实其医疗救助对象的资格,实行“先诊疗后付费”。
做好异地安置和异地转诊医疗救助对象的登记备案、就医结算,按规定转诊的医疗救助对象,执行其资格认定地救助标准。未按规定转诊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